二审开庭和一审开庭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审和二审在性质、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审查对象和范围、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审理方式、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不同。
法律分析
起诉应当向有关部门递交起诉状,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关系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相关部门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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