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委会人数要求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党委会议到会人数要求是三分之二以上。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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