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员工是否可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如题所述

竞业限制协议中,虽然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友咨询:
竞业禁止协议规定3年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协议上没有写补偿金的事,没有写明限制地域,这份合同有效吗?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解答:
有效。如果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如该条款只是明确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保守公司秘密方面的义务,并未约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即获得补偿的权利。单位在员工辞职时也并未向其支付任何的补偿,实际上形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但,不会造成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只是说此协议有瑕疵需要补正。
李翔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协议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李翔律师支招:
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