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本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谓的政府采购,是指总局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活动需遵循法定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采购组织形式区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单位自行采购则在集中采购范围外进行。


第四条,规划与财务司负责总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规章制度制定、年度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协助、部门集中采购实施、活动管理和统计信息编报等职责。


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需编制预算表、编制实施计划、协助采购活动、实施自行采购、验收货物、编报信息等,并需接受监察局对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


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的其他采购方式需事先得到规划与财务司的批准。所有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


采购评审专家的选择,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中央单位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04年12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函〔2004〕451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附则7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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