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此费用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2. 生活垃圾设施验收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3. 严禁关闭生活垃圾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如确需关闭、闲置或拆除,必须获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或收集场所。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
5. 合法经营手续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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