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用民法通则83条处理确权纠纷吗

如题所述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相关案例侵占他人耕地建房被查处案例去年下半年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今年初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尤某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资源局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决定生效后3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当前市场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点评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我国法律、政策从各个方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法侵占、剥夺、毁损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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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20
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是以国家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来处理民事纠纷与调整与关系和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国家政策作为法律渊源应从解放战争后期中共中央废除《六法全书》开始,循其变迁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以国家政策为主导阶段(1949-1986)。(二)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阶段(1986-2011)。(三)以法律为主导阶段(2011至今)。
第2个回答  2017-08-20
这个是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政府调解处理都可使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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