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有效时间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您好,针对您的 强制执行 时间和规定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 民事诉讼法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强制执行时间,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 知识产权 、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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