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如题所述

我觉得需要科普一个常识:公正(公平,正义)是需要拿钱买的,一个国家往公正上的投资一般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公正程度。

当然,投资并不一定是钱,而是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总称。
举个乱停车罚款的例子。假设某小区物业整治乱停车,通过计算,每次乱停车对小区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币的损失。此时有两个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逻罚款,调摄像头资料作为证据,给乱停车的业主开罚单,每张罚单100元。为了保证整治力度,小区专门雇佣了五个保安干这事,另外又采购了200个新摄像头以及相关设备。经此投资后,乱停车被罚率达到了95%,即100次乱停车有95次会被罚款。此方案预计能在两周内基本杜绝乱停车。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摄像头,利用仅有的两个保安的业余时间以及现有的十个摄像头整治,乱停车被罚率1% 。为了保证威慑力,达到两周内杜绝乱停车的效果。将罚款调至1万元一次。
很明显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罚者会把自己的被罚归结为自己做错了,而方案2的被罚者会把被罚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方案1是用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来保证威慑力,而方案2是用惩罚的严酷性保证威慑力。方案1基本上能顺利解决问题,而方案2最终会导致保安被巨额贿赂收买,或者保安主动利用罚款权进行权利寻租。『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贩卖儿童的事情上来,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指望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本质上是一种懒惰和省钱吝啬的思想。如果说犯罪分子是罪魁祸首,那么阻碍我们向打拐事业投巨资的人就是帮凶。而这种懒惰和吝啬的思想也是帮凶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的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国很有市场。例如用『白衣天使』称号代替提高医生待遇,用『辛勤园丁,两头燃烧的蜡烛』美誉代替提高教师待遇,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业老板用心灵鸡汤代替高薪走的一个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严重严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要是提高刑罚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钱,政府早就干了,还用得着你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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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5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贩子的量刑标准是要视具体犯罪情节而定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第2个回答  2020-09-15

人贩子伤天害理,丧尽天良,非常招人狠,很多人都要求将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定为死刑,尤其是那些曾经承受失去子女,丧失家庭痛苦的人们,富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人们也声援他们支持加重刑罚。

但是这种想法虽然得到了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的注意和重视,但是一般的人贩子是不会被判死刑的,除非是那些情节特别严重,贩卖人口特别多,影响特别恶劣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法律是要兼顾到犯罪情节严重幅度和处罚成比例的问题。举个例子说,贩卖一个人,如果被判死刑了。那么贩卖多个人又如何判刑呢?总不能枪毙两回吧。而且也要考虑到主犯从犯的区分。所以法律在惩治犯人时,必须得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定处罚的轻重。

第3个回答  2020-09-15
我觉得需要科普一个常识:公正(公平,正义)是需要拿钱买的,一个国家往公正上的投资一般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公正程度。

当然,投资并不一定是钱,而是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总称。

举个乱停车罚款的例子。假设某小区物业整治乱停车,通过计算,每次乱停车对小区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币的损失。此时有两个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逻罚款,调摄像头资料作为证据,给乱停车的业主开罚单,每张罚单100元。为了保证整治力度,小区专门雇佣了五个保安干这事,另外又采购了200个新摄像头以及相关设备。经此投资后,乱停车被罚率达到了95%,即100次乱停车有95次会被罚款。此方案预计能在两周内基本杜绝乱停车。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摄像头,利用仅有的两个保安的业余时间以及现有的十个摄像头整治,乱停车被罚率1% 。为了保证威慑力,达到两周内杜绝乱停车的效果。将罚款调至1万元一次。

很明显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罚者会把自己的被罚归结为自己做错了,而方案2的被罚者会把被罚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方案1是用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来保证威慑力,而方案2是用惩罚的严酷性保证威慑力。方案1基本上能顺利解决问题,而方案2最终会导致保安被巨额贿赂收买,或者保安主动利用罚款权进行权利寻租。@王梦雨说的『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贩卖儿童的事情上来,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指望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本质上是一种懒惰和省钱吝啬的思想。如果说犯罪分子是罪魁祸首,那么阻碍我们向打拐事业投巨资的人就是帮凶。而这种懒惰和吝啬的思想也是帮凶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的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国很有市场。例如用『白衣天使』称号代替提高医生待遇,用『辛勤园丁,两头燃烧的蜡烛』美誉代替提高教师待遇,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业老板用心灵鸡汤代替高薪走的一个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严重严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要是提高刑罚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钱,政府早就干了,还用得着你呼吁?
第4个回答  2020-09-09
上层问题,因为他们自己警卫森严不可能丢小孩。比如你生活在农村,也就不会在意城市环境污染、交通状况;你不在汶川也就没那么急切感觉生命的脆弱(腐败没有极刑,都会站在自己角度事不关己的意思)
如果出现袭警、暴力反抗、聚众游行等与他们息息相关的,立马会成立特大专案组,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强烈的谴责坚决打击、、影响极其恶劣、、我们要同仇敌忾、、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总之不惜一切人力物力、媒体悬赏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报仇,对烈士家属慰问、、对这种英勇殉职子女提供什么什么,牺牲的太惨了一路走好,人民的好儿子好榜样(人民供养你,危险来了职责所在不是吗,保安都知道你还是警察!需要这样吗)如果把人贩当做1号要犯来这样加大破案力度其实是不难的。
1、尤其是现在,人贩行动多是闹市非农村,所以都有摄像监控记录,只是没有跨地专案的决心;
2、特殊人口排查:如大街上偷窃、乞讨流浪、失足妇女、残障儿童DAN比对,可以找出监护人,我想很少有人把自己亲生致残行乞、出卖身体
3、各政府重金悬赏,肯定会有所发现,自己亲朋、街坊邻居家突然多了个小孩不值得怀疑吗?多半是睁只眼闭只眼(多半是收养)
4、CCTV为什么不开设几档这种有意义的寻子节目、互动热线,我认为比新闻联播用途大,一来可以提供线索、二来给广大父母提供防范意识。
人贩子的目的是为了钱,不是拐去吃的!那么人都是存活于世的,只看是什么活法,现在技术怎么可能找不到?王思 聪丢了、jiang泽名孙子丢了,找不找的到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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