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析-涉嫌受贿罪

如题所述

原审被告人杜某一 ,男 1981年出生于天津 20XX年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一犯受贿罪一案,于20XX年8月7作出XX号刑事判决。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一为天津XX鑫铜材有限公司贸易部业务人员,负责公司联系客户、开拓市场、发货等销售工作。20XX年至20XX年间,另一被告宋某在明知负责的本公司客户XX厚铜业有限公司欠XX鑫铜材公司巨额货款的情况下,单独和伙同被告人张某、杜某一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各自负责的本公司的客户介绍给XX厚铜业有限公司,XX厚铜业有限公司将从XX鑫铜材公司赊购的铜材低价销售给XX鑫铜材有限公司的客户。涉案人员在价格咨询、合同签订、货款支付,发货放货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好处费。
20XX年4月至同年9月 ,被告人宋某、杜某一经预计后,将杜某一负责的本公司天津地区的客户天津XX艾唯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宋某介绍给XX厚公司,收受XX厚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2908.53元,二人表分。
原审被告杜某一,表示认罪、悔罪、并提交书面忏悔书。其辩护人天津行通律所律师认为,杜某一不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原审被告杜某一受贿数额22908.53元,未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首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天津XX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杜某一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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