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
1、律: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2、令: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3、格: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4、式: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隋唐律法的影响力:
隋唐律法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是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律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