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部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 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也就是说,业主大会开会形式多样,但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业主大会召开必须满足最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否则,形成的决议属于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13 条对业主大会开会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为了确保每个业主的知情权,充分实现业主自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至于通知的形式,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13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也就是说,公告也可以算是一种通知形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只通知部分业主,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其作出的决议又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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