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离婚,我同意离婚,孩子1岁,离婚对女人来说肯定伤害是大于男方的,所以我要求男方给予离婚经济补偿,具体原因是结婚后我怀孕没有工作到目前差不多两年。给男方偿还债务共计8.7万元。除了生孩子的医疗费我没管之外,男方没有去工作,家里的所有生活费用带宝宝都是我,孩子满月 周岁两边家里给的人情共计5万现金,其中3.3给男方还信用卡,总共给男方偿还债务12万。剩余1.7万作家庭生活费,我认为这此期间男方没有做到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结婚到现在近两年,大部分时间都是我在抚养孩子,除此给男方偿还债务的资金我要求还给我之外,我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合理吗?
离婚女方要求经济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