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上海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如下:
1、户籍5人以下的用户分三档;第一档0-3120度;第二档3120-4800度,即可用1680度;第三档按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
2、户籍5人及以上第一档0-4320度;第二档4320-6000度,即可用1680度;第三档超过6000度部分执行;
3、户籍7人及以上用户也可选择全电量每度加价0.024元执行。
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度电峰加0.06元,谷加0.03元未分时每度电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度电峰加0.36元,谷加0.18元未分时每度电加价0.3元;且在超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当月峰、谷加价均为0.05或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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