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立法了。
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管理的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和支出明细,并且及时向业主汇报,而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同资源获取的利益,也必须与业主共享。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完成承诺的服务要求,业主也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当然,若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并且小区也共同决定聘用该物业公司,个别业主也无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用可减免的情况:
在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需要依照约好进行各种配套设备的建设,可是有一些开发商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备并没有合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前期的物业费是能够减免的。
在曩昔常常有一些开发商为了招引业主,期望将自己开发的房子卖出去,所以在制作各种小区特效图的时分都会过大宣传,事实上在小区建成之后,却常常会出现各种配套设备不完善的情况。
在业主发现了与什物不符的问题时,能够要求减免物业费,甚至还能够将之前现已交纳的物业费讨回,将所有的配套设备全部建成合格之后,再交纳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