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

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

政务处分法实施细则包括:
1、党管干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2、依法依规,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
3、实事求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区别情况,恰当处理;
4、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如下:
1、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2、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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