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十条禁令

保密十条禁令

保密十条禁令具体如下:
1、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根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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