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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