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文物为何要经过批准?

如题所述

第一个帅哥说的也太长了吧,估计没几个有耐性看完!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这些规定说明,公民合法收藏文物的流通较原法已适度放开,更符合我国国情。这一法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新法还明确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他提醒大家,修订后的法律并不是将收藏交易完全放开,关于文物经营,我们国家法律历来的规定都是要经过批准,《文物保护法》这次修订也坚持了这一规定不变。要仔细学习法律条款,提防自己一不小心违了法。

至于有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谢辟庸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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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2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买卖应在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合法场所销售、拍卖,在销售、拍卖前都要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因此,个人不得私下买卖交易文物。《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现在不合法 但是基本上不太管(当然盗窃的挖掘的是属于国家的,这里说的不太管的是自己收藏的)看看各地的文物市场就知道了!

新的文物法打算适当开放文物买卖市场
新的文物法及其实施条例肯定了民间文物收藏,包括民间文物流通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收藏者很受鼓舞。但是他们也感觉到,这种肯定目前似乎仍然停留在理论上,在现实中一些旧规定、旧思维、旧方法、旧势力仍然发挥着很大作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调查中提到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编者),虽然是一个十多年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章,但目前还是他所在的藏品市场最主要的管理依据,执法人员还在依据这个《通知》检查和处罚一些经营行为。“你们在调查中提到它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可我不明白的是,这个《通知》既然与新文物法相矛盾,为什么在新文物法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还继续按这个《通知》执法?”
河北读者张先生在电话中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说,新文物法的实施是时代的进步。但是,新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怎么看待新文物法比老文物法在立法上的进步,这上面存在着很多混乱,《通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张先生说,他曾专门咨询过权威部门,答复是这个《通知》仍然有效。“对这一答复,我们许多收藏者深感不解,因为对照新文物法,这个《通知》存在不少问题。”

界定文物的方法截然不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收藏爱好者对《通知》中的一些问题研究得很仔细。天津有几位收藏者对《通知》中关于文物的界定与新文物法作了这样的比较:
新文物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通知》的规定则不相同:“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其中包括:“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通知》同时规定,1911年至1949年间的上述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即所谓“文物监管品”。但这一时期的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仍属于文物。
两者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明显的不同之处:新文物法甚至在老文物法的规定中,对文物的界定均是以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衡量标准,而《通知》则不论价值高低,完全以时间划定文物。
这几位天津的收藏者指出,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是根据老文物法制定的,也就是说,《通知》对文物的界定与老文物法就完全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几位收藏者认为:《通知》制定的背景是因为当时社会上的旧货市场出现不少“非法的文物交易”,而要想制止这些交易,面临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依照文物法界定文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素养,也就是需要大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我国的旧货市场遍布城乡各地,旧货市场上也并非每天出现文物,因而不可能在每个旧货市场配备这种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为了便于操作,就出现了这种以时间划线的文物界定方法。虽然在判定物品的产生时间上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总比判断物品的文物价值要简单得多。
几位收藏者对记者表示,这种界定文物的方法只能用于旧货市场的管理,绝对不会用在博物馆藏品的鉴定上或者涉及犯罪的文物司法鉴定上。他们认为:“两种划分文物与非文物标准的方法的出现,正反映出法规制定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易于操作方法的施行,本质上就是对文物界定的扩大化,这种扩大化的结果就是以此判定‘从事非法交易’的大量案件及涉案人员。”天津这几位收藏者一再要求记者转达他们的这一问题——既然《通知》与新文物法相比,仅此一点就有如此之大的反差,那么对文物的非法交易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非法交易”今非昔比

黑龙江收藏协会会员刘先生给编辑部发来电子邮件,他认为,对民间收藏而言,新老文物法最大的差别之一就是对所谓文物的“非法交易”在法规上的不同。也就是说,《通知》对文物“非法交易”的规定与新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有相当大程度的相违。刘先生是这样分析的:
《通知》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所谓“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其实就是指国有文物商店。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文物商店以外,无论文物的来源是否合法,任何人不得经营,否则就是“非法交易”。老文物法同样是这样规定的:“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一句话,公民不可以随便买卖文物,合法拥有的也不行,不管是设店摆摊还是张三李四之间的一次性有偿转让,统统禁止。要卖,只能卖给文物商店,要买,同样只有文物商店。公民之间所有的文物买卖行为,都是“非法交易”。
刘先生反复强调,新文物法彻底取消了“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这一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明确规定公民收藏文物的5种合法渠道,其中“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就是其中之一。刘先生认为,什么叫做“依法转让”?就是在不违背《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之间有偿转让。从禁止倒卖牟利到允许依法转让,“非法交易”的概念在立法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据北京一位藏品市场管理者反映,事实上,在新文物法颁布之前,这种民间文物的私相交易就是存在的,名义上非法,但一来法不责众,二来很难掌握具体情况。同时,合法拥有的文物毕竟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分,相互之间的转让一般也不会导致文物的损毁,因此执法部门对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之任之。“但是,这次没抓到不等于下次抓不到,今天不管你不等于永远不管你,非法毕竟是非法。”广东收藏者吴先生和黑龙江刘先生的观点非常相似,他在电话中提到,非法交易包括很多内容,比如交易品是盗窃物、出土文物等,无论新旧文物法,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非法交易。但就合法所有的文物私相交易这一点而言,新文物法对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随着民间收藏热潮汹涌,这一解禁的意义会愈发显得非同小可。可以认为,因为这一突破,“非法交易”概念已经有了极大的不同,已是今非昔比。

《通知》与新法依然并行实施

四川读者杨女士同样仔细研读了《通知》,她指出,《通知》共有7项具体内容,其中第一二项按照产生时间界定文物、文物监管品,第六项要求各地国有文物商店改善经营,第七项规定生效时间,其余三项都是规定文物、工商、公安如何加强旧货市场管理、取缔非法交易的。显然,它对文物的界定并不符合其本质特征,非法交易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她询问本报编辑部:“《通知》是否已经自动废止了呢?”
本报记者也专门就此咨询了权威部门,答复是“这个《通知》仍然有效”。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文物、工商等权威部门不少人认为,新文物法是对整个国家文物保护制度的规范,《通知》的有效范围仅限于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旧货市场历来藏污纳垢,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需要严管。而且,公民之间的私相交易和旧货市场的经营是两个概念,肯定了私相交易并不意味着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交易文物的合法性。
广东的吴先生在当地就听到过这种解释,他十分不解:“这就意味着,假设你合法拥有一把清末的老椅子,也许珍贵,也许普通,也许完整,也许残破,你可以把它卖给邻居,也可以卖给收藏者,你可以在家里卖,也可以在旧货市场的墙外卖,但你不准搬着这把椅子进入旧货市场。这符合常理吗?”湖北一个收藏组织的秘书长林先生说,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禁止了合法的私相交易,同时就能禁止真正的非法交易吗?那些文物盗窃者、盗墓贼、出土文物的非法占有者难道只有旧货市场一种渠道可以交易?在现实的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的所有交易当中,这些交易占多大比例?在全国每年发生的文物盗窃、盗墓、出土文物交易中,又有多少交易是在旧货市场中实现的?就现在的客观现实来看,文物犯罪手法更加隐蔽,销赃方式五花八门,这个十多年前的《通知》能够有效防止文物犯罪吗?同时,民间收藏如火如荼,藏品市场需求大增,姑且不考虑《通知》的规定是否能与新文物法相衔接,照其执行,恐怕在不能有效防止文物犯罪的同时,倒使合法的民间收藏大军失去了一个便捷有效的转让、交易渠道。
北京一位旧货市场的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我们主要管的是销赃和出土文物的交易,市场上的确有人经营一些清代的老瓷器、旧金属器,只要没有根据涉及销赃,又不像出土文物,就不会干涉。”据记者在全国多家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的观察,这种管理方式也确实是比较普遍的。据介绍,就在去年开展的全国文物市场大检查中,有些地方试图按照《通知》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将市场上1911年以前的物品一律查抄,不料遭遇强烈反弹,最终不了了之。
上海一家收藏俱乐部的几位成员在致本报编辑部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充满感情地表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10年的变化有如天壤之别。10年前,出台一个‘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个’的部门规章也许是出于无奈。今天,社会环境变了,规章的法律依据变了,我们还要继续按照这个规章执行下去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1-14
个人不想保存都上交给谁?车旅费谁给?银行贷款谁还?还不起还不是做牢等死。
第3个回答  2006-10-27
因为文物是国家财产 法律上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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