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原董事长蔡国华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缓。
一、判决详情恒丰原董事长蔡国华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如果蔡国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蔡国华因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恒丰原董事长蔡国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被依法追回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依法没收蔡国华的个人财产。
上述罪名合并后,判处恒丰原董事长蔡国华死缓。
二、判决理由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蔡国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在法院判决之前,蔡国华的挪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的情节,蔡国华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予以严惩,鉴于受贿10.7亿余元均属末遂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所以,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蔡国华其人蔡国华,男性,汉族人,1965年4月出生在山东阳信,学历为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蔡国华1981年7月毕业,1985年10月入党。在被抓捕前蔡国华是恒丰银行前董事长,第七、八届人大代表,滨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中国共青团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蔡国华还获得过全国绿化委员会“绿化奖章”、山东省“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