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有出现顿号的地方如何处理好?

情况是这样:
标题是:成立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我看一般说法都是中间不加顿号。
但是正文中也出现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同时初选“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就感觉有点冲突了。

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1、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例如: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其中的顿号可以用“和”置换。

2、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例如:××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

3、增补成份

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分。例如: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可要可不要。



扩展资料

公文标题的拟制,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

1、当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要用引号。

例如《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纪念“双拥”活动四十周年,开展春节“双拥”活动的报告》,其中“双拥”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采用引号予以标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如果使用全称,即会使原已较长的标题变得更加杂乱。

2、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有两种情况:

一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在此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试行)》。

另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例如《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县团以下)的决定》,其中“(县团以下)”是对前面“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级别范围的限定,如不用括号予以标注,就会造成表意上的混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2-12
myszlrt回答的文件已经停止执行了。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很遗憾,现行的“中办发〔2012〕14号”文中,没有涉及公文标题能否使用顿号。
我还是按照习惯不在标题中使用顿号。
第3个回答  2014-12-02
标题中顿号省略不用,正文中可以用
第4个回答  2019-05-21
标题可以改为:关于×××等二同志任职的通知,这样标题中就没有标点符号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