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英文译名: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缩写:CESC。
第二条本会是经济社会领域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其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经济社会界有关团体和人士,本着面向国际、服务国内的原则,适时选择国内需要、国际关注的重要课题,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开展咨询;
(二)突出自身特点,发挥本会优势,参与国内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利用有利条件,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发展与各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及类似组织、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
(四)本会发行相关刊物,建立互联网站。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名誉理事。
(一)团体(单位)理事包括经济社会领域里的有关法人团体、研究机构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理事包括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本会团体(单位)理事的负责人。
(三)名誉理事主要是对本会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华侨。
第八条本会理事必须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
其权利是: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
其义务是: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本会理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会理事加入或退出本会需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依据章程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团体(单位)理事代表因工作需要,经团体(单位)提出可以更换。
本会理事如违背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则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本会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推选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对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
其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确定或调整副秘书长人选;
(三)确定或调整常务理事人选;
(四)确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经济、社会、环境、教科文、国际等事务委员会,负责各项专门工作。
事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本会设主席会议。
其职权是:
(一)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调整的重要事宜;
(四)提出并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题。
本会主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上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完成常务理事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三)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调整;
(四)及时向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各界捐款、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会修订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2006年1月19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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