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执行死刑。
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法警分为法院司法警察和检察院司法警察。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执行死刑。
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拘传。
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4、参与搜查。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7、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此为设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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