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

如题所述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01
  案情  几年前,在征得爷爷的同意下,王某将
户口
从山西老家迁到由爷爷承租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
公房
内,并随爷爷和叔叔共同在此公房内生活了多年。去年爷爷去世后,叔叔提出自己作为唯一的、合法的
继承人
,应当成为该公房新的
承租人
,并要求王某搬出。王某认为,自己来上海后,一直生活在爷爷承租的公房内,应该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为此,
双方
争执不下,叔叔
将王
某诉至
法院
,要求确认自己是涉案公房唯一的、合法的承租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
合同关系
,应当由
合同
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叔叔提出确认该
公房承租人

请求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

范围
,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分析  
  这是一起因公房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更
纠纷
。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是我国在
计划经济
时代实施的一种
政府
福利
行为
,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
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
意见
(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有居住
房屋承租人
死亡的,其
生前
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
房屋
处有
本市常住户口
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配偶
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
出租人
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王某和其叔叔都具有承租该公房的
资格
,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
他们之间
确定承租人。王某的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的儿子,优先于王某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
性质
,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没有
权利要求
王某搬出该房屋,因为王某的户口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提示  
  本案中,王某的叔叔正确的做法是,持《租用公房
凭证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向出租人提出变更承租户名的申请,经出租人审查后予以确认。如认为出租人变更承租户名的行为侵犯了自身
合法权益
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不得擅自要求王某搬离该公房。
第2个回答  2021-08-04
政策应该三个方面考虑,第一这是国家福利性质,每人只有一次机会,没有继承法律支持,第二同居人并且长住户口在此房内。第三本市没有其它住房,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是符合新的承租人的资格人,并且是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公租房不给有房子的公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