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写请教,想以投标价发包,但是必须结算,怎么描述才合理?

我现在作为甲方想以一份投标的总价来发包项目,但是又不允许用包干价发包,规定必须结算,投标单位也报价了,怎么描述合同才能用投标价发包出去,又以投标的价格来结算呢?

1、不要由字面上片面地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
应该这样来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相对合同订立时的条款来讲,其实总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固定总价合同有工程施工范围,一般也必须有“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如何计价的约定。
2、结算时:固定总价合同除施工过程中另有约定,是不可以调整投标时的清单工程量和综合单价(除合同约定有甲控材时,结算材料价才可调整)。
3、通常: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价 = 中标价 + 变更签证价(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 材料价格调整(如果有甲供材料或甲控材料)+政策性调整(合同中有约定时用,如人工费调整等)
4、综上,中标价是有意义。
5、投标书上的数值,一般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但也仅仅是“数值上”的精确,与工程最实际的成本造价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6、结算和决算的区别可以这样理解:
结算:施工企业 VS 建设单位;
决算:建设单位内部成本核算 或 上级主管部门 VS 建设单位追问

这些我都明白,现在施工单位报了一份价格,但是由于是国企公司,不能以包干价签订合同,必须走结算,合同该怎么合理描述才能让结算时执行原报价+经济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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