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我们闹矛盾,离家出走,我们问遍了她的同学朋友都找不到,之后我想起来她是带着身份证走的,她出去后肯定要用到身份证登记,那么公安系统应该能查得到她使用身份证时候的所在地,后来去警察局报案,警察局却说自愿出走的情况,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不予立案,只说可以协助我们找到女儿。我想问问他们说的协助是不是只是个官话、托辞?我是否可以自己在网上登录公安部系统自己查阅追踪女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