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我在合同的试用期内,由于公司的装修,无法正常上班,因为正好前阶段用工荒,公司想留住我们,便承诺,就算呆在家也会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一个月也的确是这样的。到了第二个月的最后四天,公司装修完毕,我们也开始正常上班,可到了月底我们这批员工发现第二个月的工资就一百多块钱。人事部的解释说,他们只承诺了第一个月而没承诺第二个月也如此,只能按我们工作4天的时间计算工资。
事情就是这样的,我知道我的权益被侵害了,可对劳动法也没什么研究,这边有几个问题:
1:在试用期期间,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员工上不了班,员工是否还能拿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2:同事进入公司的实习生却能拿到850的最低工资,而签了合同的正式员工却只能拿到一百多的工资,这是为什么?
3:同事进入公司的员工,有的交3金有的交5金,公司这样做有无违反劳动法?
4:如果我想维权要怎么做,我手上的证据就只有劳动合同书,公司连工资条的没有。当然人证有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