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并已判决或者调解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债务人?

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作具体分析:

一. 看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履行的数额。

    如果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金额并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就剩余的金额向债务人索偿。

    如果担保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失去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诉债务人。而担保人可以再向债务人追偿。

二、法律依据:

按《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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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09
不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债权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借款),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请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09
不可以。诉权已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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