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月球村 请试说明该案哪些做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如题所述

尊敬的百度用户你好!原告北京月球村公司诉称,2006 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原告CEO 李捷获悉德国一家公司 拟销售“世界杯空气”,原告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准备代理销售该产品。2006 年6 月12 日, 李捷向被告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以下事项:特定地区的特色 空气销售(如德国世界杯绿茵场草坪刚打理后的有浓郁青草香味的空气,在家观看世界杯球 赛闻到这种空气犹如置身球场)。当天,被告对原告作出《受理通知书》。2006 年6 月26 日, 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2006 年7 月6 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时,被告 对原告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依 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 予登记的决定。被告当天受理了原告的申请,但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违反了前述法规规 定;(2)被告对原告申请延期处理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3)《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而非“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故即使原 告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载明,也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登记 申请;4、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销售“空气”,故被告驳回原告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综 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该案那些做法不符合《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请试说明 是这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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