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如题所述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1

广州市集会游
行示威若干规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和《广州市集会游
行示威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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