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属于变相体罚

如题所述

一、变相体罚的行为有哪些
1. 罚抄:教师非正常布置作业,强迫学生抄写过量作业。要求学生抄写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 罚钱:不论金额多少,不论形式如何,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罚款。
3. 罚做值日或打扫卫生: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值日或打扫卫生作为惩罚,且连续几天。
4. 体罚:以练习为名的体罚学生,如罚跑、罚跪、罚蹲等。
5. 逐出教室:教师不得无故将学生逐出教室,应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6. 辱骂学生: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辱骂,不得讽刺挖苦学生。
7. 暴力行为:教师不得使用暴力行为,如敲教鞭,甩东西等。
二、变相体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变相体罚的定义
1. 不接触学生身体:教师在惩罚学生时,不得有身体接触。
2. 采用非人道方式:教师不得使用非人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
3. 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学生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
根据此定义,如果教师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脖子上吊破鞋等行为,即属于非人道地对待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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