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第五章罚则

如题所述

食盐专营办法的罚则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食盐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九条,若非食盐定点企业违法生产食盐,盐业主管机构会勒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生产食盐价值的3倍罚款。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制作食盐的行为,盐业主管机构会强制停止生产,没收非法盐产品、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以3倍违法产品价值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的,将面临停止批发、没收非法食盐和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违法经营食盐价值的3倍。

第二十二条,食盐零售者从无许可的企业购进食盐,将被要求改正并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处以3倍违法购进价值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销售非食用盐作为食盐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销售不符合食盐标准的产品,将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将被没收非法食盐,并对货主和承运人分别处以相关罚款。

最后,对于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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