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周围可以放物品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没有具体的规定消防器材前多少范围不得堆放物品,但是有些地方性法条里对具体的消防器材有具体规定,如《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扩展资料:

一、消防器材的管理:

1、是定点摆放,不能随意挪动。

2、是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是定人管理。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补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有三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手提式卤代型灭火器,其中卤代型灭火器由于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已不提倡使用。

在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多数是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俗称“A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加油、加气站等场所使用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俗称“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根据二氧化碳既不能燃烧,也不能支持燃烧的性质,人们研制了各种各样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及液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风力灭火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官网-《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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