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后的失业保险费

如题所述

降低后的失业保险费率是1%。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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