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有些劳动纠纷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还望多多帮忙,感激不尽!
我和公司现有以下情况,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1、我自2010年起在此公司工作,现已签三次劳动合同,两次为续签,其中有一次仅有一张续签协议,并非完整的合同,仅写明续签合同的日期,是否也视为有效合同?现面临第四次续签,是否应为永久性合同?公司现在让我签的合同上是写了三年的合同期,工资和其他内容都没有写,要求我签好字后再给公司盖章,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2、公司发工资一直是以打卡加现金的形式,例如我工资为6500元,其中1500元是以现金给我的,我如何证明我的实际工资?公司在劳动部门报备的基本工资好像只有3000元。我手里有一张在工作期间申请加工资的证明,上面写明我的工资加到5500,但和实际的还是差1000元,公司说这是其他一些补助,这样合理吗?
3、我现在是怀孕期,预产期是12月1日,老合同到期是12月31日,如果我没有续签合同,是否到期公司就可以自动与我解约?还是因我在休产假期,公司不能与我解约?
4、我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常请假,公司说请假一个月以上按公司规定只开50%的工资,这种说法合理吗?
5、如果我在产假休好后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采证?用手机偷录音是否可做为证据?公司之前答应给我的销售提成和一些报销,到现在还没有兑现,是否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采证?
针对以上情况,请问我应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我又可以争取到什么样的补偿呢?如果我想申请仲裁,是否有获胜的把握?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仲裁律师呢?在上海费用大概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