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上个星期与员工统一签订今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3位技术人员因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持有异议而拒绝签订。主要原因是该3位技术人员与厂方商定的工资是3000元/月,而合同上却写明乙方基本工资为800元,另外将剩下的2200元分解成全勤奖30元、安全奖50元、质量奖100元、纪律表现奖50元、绩效奖100元技术补贴1000元、岗位补贴870元,合计3000元。因为是在化工厂3人均担心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而涉及赔偿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方按商定的3000元/月工资来进行赔偿呢?假如厂方只能按基本工资800元/月来进行赔付,又是否合法呢?《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中写明的个人工资×**月,那么这里的“个人工资”又包不包括上述的各项奖金和补贴呢?恳求大家(最好是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