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怎么样计算,包括各项奖金和补贴吗?

我们厂上个星期与员工统一签订今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3位技术人员因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持有异议而拒绝签订。主要原因是该3位技术人员与厂方商定的工资是3000元/月,而合同上却写明乙方基本工资为800元,另外将剩下的2200元分解成全勤奖30元、安全奖50元、质量奖100元、纪律表现奖50元、绩效奖100元技术补贴1000元、岗位补贴870元,合计3000元。因为是在化工厂3人均担心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而涉及赔偿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厂方按商定的3000元/月工资来进行赔偿呢?假如厂方只能按基本工资800元/月来进行赔付,又是否合法呢?《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中写明的个人工资×**月,那么这里的“个人工资”又包不包括上述的各项奖金和补贴呢?恳求大家(最好是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不甚感激!

第1个回答  2010-04-03
理论上讲,工伤赔偿的基数是以本人实际的月收入为基准的,但实际操作中后很多模糊点。就像下面的案例一样,政府最后会有个说法。
但签订合同时的员工疑问,建议找当地社保及劳动部门咨询,找到官方正式的解释。
案例;
大连市民张女士于2006年1月份被大连市某宾馆聘用,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63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她在单位劳动时,不慎从四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张女士将宾馆申诉到大连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张女士与宾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持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到大连市劳动局申请确认为工伤,后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程度鉴定后认定,申请人为六级伤残。

由于宾馆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为张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张女士被大连市劳动局认定为六级工伤后,宾馆也无法为其申请工伤待遇。张女士无奈下,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又一次将某宾馆申诉到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宾馆一次性给付其医疗费、按工伤待遇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交通费11万余元。

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工伤待遇是按工伤等级和职工月工资计发的,像张女士的情况,其工资每月仅630元,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以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张女士工资应按1048.2元计算,张女士按此标准可多得5万多元赔偿。

经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张女士虽然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张女士交纳工伤保险,但由于张女士同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因工伤而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应当按工伤享受的待遇就应当由用工单位实报实销,遂于日前作出裁决,裁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张女士11万余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1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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