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不进检查站扣几分

如题所述

货车不进检查站罚款200扣3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交警扣分处理。
一、新交规扣分标准如下:
1、副驾驶不扣安全带扣1分,罚款50元;
2、驾驶时使用手机扣3分,罚款100元;
3、驾驶时抽烟扣1分,罚款100元;
4、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直接扣12分并按最高的限度处罚。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二、检查站的检查项目有:
1、运输车辆: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2、维修车辆: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3、改装车辆: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等。每个取得车牌号和行驶证的车辆,都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消除汽车的安全隐患,加强汽车的维护和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管理办法》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规定:“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四、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深入,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此外,受到卸载场地、装卸设备等因素限制,纠正违法超限行为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不但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公共形象,更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而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未进站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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