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复议找谁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公安边防部门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十、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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