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干部离休待遇

如题所述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二、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含1948年以前解放的地区),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三、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四、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或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为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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