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通过上述可以得知,身为党员必须要遵守相应的纪律。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有以下几个误区: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就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的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2.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3.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免不了还要被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还要丢面子,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或玩失踪使得所在支部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受审查党员不参加即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不好。对此,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受审查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但是否在支部大会进行申辩是受审查党员的权利,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对与受审查党员联系不上无法通知的,一般可不急于召开支部大会,但如案件急需处理的,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会上全面介绍受审查党员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的意见。需指出的是,受审查党员在违纪事实见面时,已向组织作了充分陈述和申辩,组织已记录在案,故受审查党员不参加支部大会,并未妨碍他的权利的行使。
4.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大会。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的参照党章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还有的参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对此,根据党章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三分之二甚至五分之四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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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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