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包括政府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代表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具有以下特征:
1、救助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是民政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人民群众既是管理的对象,同时也是保护的对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是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共管性,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运作,大多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同,单靠主管部门是不够的,社会事务工作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救助管理工作,就是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管的一项社会事务。
3、群众性,社会事务管理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进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自觉性,动员和组织群众实行自我管理是推动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
4、公益性,社会事务管理有着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国家把社会事务的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予以扶持和帮助。所以在社会事务管理收费和服务中,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的原则,即是这一属性的体现。
5、服务性,行政管理工作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这里所讲的服务,则是相对于行政管理工作而言的,属于第三产业。
社会事务的定义
社会事务通常会被定义为公共事务,会包含政府社会行政管理以及公共服务职能社会事务。广义上讲就是所有非商业化的行为,而狭义上讲就是涉及到政治活动以及与政府的关系,涉及到的工作可能会包含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针对不同的层次
社会事务工作所针对的也是不同层次的社会问题,问题所涉及到的社会成员范围大小不一,有全球性社会事务,还有全国性社会事务和地方性社会事务,因此社会事务所包括的工作也会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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