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审结期限”,请问诉讼过程中有变动,如增加被告、变更请求等,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结期限”,比如普通程序有6个月的期限。
当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变动,比如增加被告人数,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有两个疑问:

1、审结期限应否随之适当延长?一般延长的时间会是多久呢?
2、法院是否可以有权从“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为审结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无论什么情况,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在15个月内完全能审结的,这里已经考量到你所提到的若干因素,这也是最长最终期限。
只要法院告知你立案了,时间就开始计算,没有变更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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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5
1、《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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