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

如题所述

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如下:
1、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权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3、审查结果表明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
4、理由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异议。
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法律途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执行异议的提出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的法律效力和处理原则;
4、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异议的处理也形成了一定的案例和指导意见,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了参考。
综上所述,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需在15日内审查异议,若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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