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找什么部门解决

如题所述

工地上发生事故之后,求助劳动部门司法所帮忙解决。
首先,事故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了询问笔录等,以此证明农民工是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
其次,在无法确定具体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既未与包工头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当农民工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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