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吗

如题所述

女儿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建房。
女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符合申请条件,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包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翻建、扩建的;多子女家庭、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另行建房的;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如果女儿未婚或已婚但未在他处取得宅基地,分户时可以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的继承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继承:根据中国法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户主去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3、继承顺序与份额:法定继承遵循一定的顺序和份额,通常优先考虑配偶和子女;
4、继承权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能受到户籍、土地政策等因素的限制;
5、继承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如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可通过家庭协商、村委会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女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满足包括搬迁、拆迁、房屋破旧、多子女家庭、地质隐患、户口迁入等条件之一,并且未在其他地方拥有宅基地,无论未婚或已婚,都有资格申请宅基地自建房,且每户农村村民限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需符合规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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