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股东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如题所述

变更公司股东需要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1. 领取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3. 填写《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4. 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5. 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6. 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7.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8. 公司章程修正案;
9. 如有规定需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提交至工商局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可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变更的程序:
1、公司章程修正案;
2、股东会决议;
3、新旧股东的身份证明;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工商变更申请表;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综上所述,变更公司股东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填写登记申请表、股东出资情况表、股权转让文件等,并需股东会决议支持,新股东提供身份证明,可能还需相关批准文件,最后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至工商局审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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