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既要注重与公检法机关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对有些故意拖延或恶意刁难的行为要敢理直气壮地和他们打太极,发暗力较量,让他们知道律师也不是好惹的,切忌以针尖对麦芒式的方式较量和斗争。

二、江湖风险

做律师免不了与社会上的三教九流打交道,江湖社会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主流社会除了排斥、鄙视、打压这个群体外,很少予以关注和研究。而事实上这群人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他们以一种与主流社会完全相反的生存方式在生存着,如果一旦招惹上就会麻烦不断。
对这群人的经验是:以敬而远之、近而远之为原则,对实在免不了的接触与交往,则以礼相待,给他们必要的尊重。这群人最需要主流社会的人给予尊重。除办理正式的案件外,如果有什么法律事务咨询都是以闲聊方式告诉他们,而不是以正式的方式给以答复,绝对不参与他们的事务。

三、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报复或迁怒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要善于化解当事人的抱怨和仇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对案件的主张和意见,以请求的形式出现,充分利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威性来化解这些风险。律师儒雅风度和知书达理的风范,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良方,切忌在执业或办案过程中表现得穷凶极恶,把话讲绝、把事做绝;切忌不要到处吹牛、到处夸海口,否则搞不好会引来杀身之祸。

四、因律师执业过程中重大过失或失误造成的风险
由于律师的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律师的失误与过失往往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浆糊团。这也就导致即使律师没有失误也可能被当事人冤枉,加之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标准不同,当事人往往也会用另一个律师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委托的律师。
单单从实体的结果来看,对律师工作的评判是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律师避免或减少类似风险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规范自己的办案规程序和流程,实践工作中律师的失误往往首先表现在程序或形式上。实体上的错误往往都是因为方面性的错误造成的,或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这完全是由律师的专业水准和实践工作经验不足造成的,只有通过好好学习来弥补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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