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出所是否义务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事件发生地点: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伤员已转移到武汉市医院救治,马上要做手术,所以联系了武汉市合法伤情鉴定机构准备办理伤情鉴定,所以请求案件受理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但受理派出所(黄梅县某派出所)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必须在黄梅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若县公安局做不了可以到黄冈市去做;你到武汉市去做伤情鉴定无效,我们不出具委托书。”
请问律师朋友,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派出所是否有义务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呢?

有。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无开具委托书权利,应由公安局开。司法鉴定有指定的鉴定机构,对鉴定不服的,可以提请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需要出具委托书吗:伤情鉴定需要出具委托书的;做法医鉴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委托单位的人不一定要跟着去的。伤情鉴定的程序: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4、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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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6
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
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无开具委托书权利,应由黄梅县公安局开。
司法鉴定有指定的鉴定机构,对鉴定不服的,可以提请重新鉴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8-03
你可以到信访部门要求派出所处理,现在的政府部门都怕信访的.包医百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伤员是怎样伤的,是不是公安机关的职权管辖这内."
如果是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让法医做伤情鉴定,否则是派出所的不作为.
如果伤员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第3个回答  2009-07-30
县级以上才有出具的资质。派出所不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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