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患癌症优待政策

如题所述

教育局没有补助,但学校可能会有相应救助,补偿,癌症期间依旧可以拿到工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例如《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补助方法》:为了更好地对我校教职工进行生活保障,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大病补助对象为患四种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疾病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以我校事业编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教职工)。
纳入国家医保大病范围的四种疾病是:
1.尿毒症透析;
2.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4.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
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县级限县人民医院)提供。教师连续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除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审批的长期病休人员外,其余超过1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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