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对公司的影响

如题所述

对公司的影响
1、交社保,但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和个税社保记录,那么在税务上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
2、社保缴费被退回公司账户后,当事人必然会找到公司要求退钱,带来额外的争议纠纷。
3、如果涉及代缴人数对,就会对代缴公司进行罚款,而且罚款金额也不算低。特别是申报工伤、享受生育津贴等事项时。
4、如果公司因此违规享受的政府的补贴,比如稳岗补贴等等,那么也是要退回的。
5、因为有社保缴费记录,后续可能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劳动纠纷,从而惹上劳动仲裁。
总而言之,现如今,可以通过单位缴纳,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但有些人为了买房等摇号资格,想办法补缴,随着社保划归税务统筹,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如果有办法,签完不要这样做,除非是临时应急,代交社保个把月,可能还说得过去。
一般来说存在社保年审、社保稽核的
年审时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进行的,但是社保稽核就不一定了,一般来说社保会2~3年对某一个单位稽核一次:
1、倾听诉求,认真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如果投诉事项跟本部门无关,应引导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2、先约谈或是上门查证,根据社保法或是地方的征缴条例向其说明违规后果,可与兄弟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一起行动;如有欠费,也可告知企业相关职工,让员工一起催缴;还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公示违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是社保部门要有强力规定支持,比如苏州社保的规定如下: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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