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次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立法界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第76条第5项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也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里指的个人信息有以下三种基本要素:
1、个人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记录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信息,但通常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信息;
3、这样的信息能够单独或者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的个人身份。
比如说: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脸象、虹膜等)、住址、电话号码等均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